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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增容审批范围
(1)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高于3.82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压、余热发电及热电联产(热电厂)所用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口水压不高于2.45MPa的热水锅炉,包括常压热水锅炉。
(3)相当于锅炉用途的燃烧设备,如直燃式嗅化锂制冷机、导热油炉等。
锅炉增容审批权限
(1)容量在35t/h以下的由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审批。
(2)容量35t/h及以上的由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转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锅炉增容审批程序
(1)用能单位锅炉增容前,必须向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提出书面申请;
(2)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接到用能单位的书面申请后,立即组织审查;
(3)审查工作结束后,属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及时予以审批;属省主管部门审批的及时予以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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