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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
市经贸委在省经贸委的工作指导下,对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
申报条件:
(1)有生产基地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业化经营关系;
(2)具有固定的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具备与其最大一季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烘设备、设施;
(3)具有与其生产收烘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企业信誉度高,具有与其收烘规模配套的收购资金,收购鲜茧必须及时兑付茧款,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50万元;
(5)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从植桑养蚕到收烘各环节的技术服务网络和质量保证制度;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鲜茧收购经营政策,守法经营。
申报材料:
(1)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申请表;(2)所属鲜茧收购站资格认定申请表;(3)桑园基地证明材料;(4)鲜茧验级、收烘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5)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收购、检验仪器清单;(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工作程序:
(1)市直企业通过直接审核上报市经贸委;其它企业向县(市、区)经贸委提出申请,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贸委;(2)市经贸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3)省经贸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实地考核验收,验收符合条件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后,颁发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证书;(4)收购资格证书期满需要重新申请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应在期满当年11月底前,按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进行复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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