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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锅炉操作人员节能培训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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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提高锅炉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水平,从而提高锅炉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根据《山东省锅炉增容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下列的操作人员:

    1、额定出口蒸气压力不高于3.82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压、余热发电及热联产(热电厂)所用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口水压不高于2.45MPa的热水锅炉,包括常压热水锅炉;

    3、相当于锅炉用途的燃烧设备,如直燃式溴化锂制冷机、导热油炉等。

第三条  省经贸委统一组织全省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市地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省和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  通过培训,使锅炉操作人员掌握节能运行操作的技能知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锅炉运行效率,实现节能降耗的目的。

    第五条  培训工作按计划进行。市地经(贸)委于每年10月向省经贸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同时抄送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省经贸组织制定并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第六条  培训教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热能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锅炉操作技能。

    培训教员由市地经(贸)委推荐,省经贸委考核认可,并发给聘书。

    第七条  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负责落实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和设施应能满足培训要求。

    第八条  35t/h以上和由省负责管理的中央、省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锅炉操作人员,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培训;其他锅炉操作人员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指导,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培训。

    第九条  全省统一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组织编写,省经贸委组织审定后印发使用。

    第十条  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50学时,其中现场操作不少于10学时。

    第十一条  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操作人员培训以下内容:

    1、锅炉的燃料与燃烧计算,热平衡与减少损失途径;

    2、锅炉的调试及节能运行操作;

    3、锅炉的节能技术措施及锅炉房的综合管理;

    4、现场运行操作。

    相当于锅炉的燃烧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以下内容:

    1、设备工作原理、特点与型式结构;

    2、设备运行性能分析与效能测试;

    3、设备运行的节能操作、维护与故障检修;

    4、现场运行操作。

    第三章  考核与复审

    第十二条  培训后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由省经贸委颁发《山东省锅炉运行节能管理上岗证》。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十三条  《山东省锅炉运行节能管理上岗证》每两年复审一次。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做好复审的申报工作。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上岗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复审工作由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对复审合格的,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上岗证上签章。

    第十五条  复审的主要内容是: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的节能工作总结;

    2、检查上岗证的作业情况记录;

    3、考核锅炉操作人员节能运行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在复审时,应组织经验交流和讲授新技术。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经(贸)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加强对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管理,对做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操作规范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如实填写违章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市地经(贸)委收回上岗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地经(贸)委要在每年1月向省经贸委报送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同时抄送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山东省锅炉及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2、山东省锅炉操作人员节能培训考核登记表

    3、山东省锅炉运行节能管理上岗证复审登记表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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