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山东省锅炉操作人员节能培训考核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提高锅炉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水平,从而提高锅炉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根据《山东省锅炉增容与运行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下列的操作人员: 1、额定出口蒸气压力不高于3.82MPa的蒸汽锅炉,包括余压、余热发电及热联产(热电厂)所用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口水压不高于2.45MPa的热水锅炉,包括常压热水锅炉; 3、相当于锅炉用途的燃烧设备,如直燃式溴化锂制冷机、导热油炉等。 第三条 省经贸委统一组织全省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市地经(贸)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省和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 第四条 通过培训,使锅炉操作人员掌握节能运行操作的技能知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锅炉运行效率,实现节能降耗的目的。 第五条 培训工作按计划进行。市地经(贸)委于每年10月向省经贸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同时抄送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省经贸组织制定并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第六条 培训教员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热能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锅炉操作技能。 培训教员由市地经(贸)委推荐,省经贸委考核认可,并发给聘书。 第七条 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负责落实培训场所和设施。培训场所和设施应能满足培训要求。 第八条 35t/h以上和由省负责管理的中央、省属工业重点用能单位的锅炉操作人员,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培训;其他锅炉操作人员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指导,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培训。 第九条 全省统一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组织编写,省经贸委组织审定后印发使用。 第十条 培训时间每期不少于50学时,其中现场操作不少于10学时。 第十一条 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操作人员培训以下内容: 1、锅炉的燃料与燃烧计算,热平衡与减少损失途径; 2、锅炉的调试及节能运行操作; 3、锅炉的节能技术措施及锅炉房的综合管理; 4、现场运行操作。 相当于锅炉的燃烧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以下内容: 1、设备工作原理、特点与型式结构; 2、设备运行性能分析与效能测试; 3、设备运行的节能操作、维护与故障检修; 4、现场运行操作。 第三章 考核与复审 第十二条 培训后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由省经贸委颁发《山东省锅炉运行节能管理上岗证》。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十三条 《山东省锅炉运行节能管理上岗证》每两年复审一次。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做好复审的申报工作。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上岗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复审工作由市地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对复审合格的,由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上岗证上签章。 第十五条 复审的主要内容是: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的节能工作总结; 2、检查上岗证的作业情况记录; 3、考核锅炉操作人员节能运行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站)在复审时,应组织经验交流和讲授新技术。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经(贸)委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加强对锅炉操作人员的节能管理,对做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操作规范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如实填写违章记录。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市地经(贸)委收回上岗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市地经(贸)委要在每年1月向省经贸委报送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同时抄送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山东省锅炉及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 2、山东省锅炉操作人员节能培训考核登记表 3、山东省锅炉运行节能管理上岗证复审登记表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
|
|
|
Copyright (c)2001 Rizhao Economic & Trade
Commission.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