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为选拔范围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切实保证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健康发展,以进一步激励广大知识分子献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专业技术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选拔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方面的限制,采取逐级广泛推荐选拔的方式,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条 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实行四年制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选拔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范围:市直各工业办公室、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被推荐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群众威信,工作亲勤恳;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第六条 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被推荐对象,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 获国家发明三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国家星火二等奖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一般不超过前五位)。
2. 获国家发明四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国家星火三等奖的前四位人员。
3. 获国家发明五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五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四等奖和国家星火四等奖的前三位人员。
4.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5. 工作成绩突出,贡献显著,业务技术精湛,能解决复杂技术难题,是系统内外公认的优秀人才或连续多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二、在专利发明方面或工程、工艺设计方面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 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取得两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前二位人员。
2. 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银质奖、铜质奖、省(部)级一项二等或二项三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人员。
3. 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四项以上省(部)级重要奖励,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人员。
三、已经成为某一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下列成绩之一的:
1. 在省(部)级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论文(或一篇基础科学方面论文),并在市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2. 二人合作撰写出版专业著作,并在市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四、在企业等单位从事领导管理工作,有较大改革或技术创新,被授予县处级以上荣誉称号,使本单位连续三年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章 选拔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选拔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
1、宣传发动与个人申请。有单位向个人广泛宣传拔尖人才的意义、标准、条件,由个人向单位写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资格审查与单位推荐。个人申报后,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标准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与民主推荐,对推荐人员按照"公示制"要求,对其学术科研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意见报经贸委。
3、各单位确定上报的人选,必须提报以下材料:(1)被推荐对象个人填写的 《经贸系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申请表》 (附件1) 和个人自传;(2)各种奖励证书、论文、著作几反映个人业务水平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材料要按照论文、著作、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奖励、其他等排列,并加目录和封面装订成册;(3)所在单位填写的《经贸系统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表》(附件2)和推荐报告要写明具体程序、结果和推荐意见。
4、推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谎报成果者,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各单位推荐的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选:
1、市经贸委人事科负责收集、审核各单位呈报的拔尖人才评审材料,对不符合要求和有疑问的材料,退回推荐单位重新整理、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归类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2、组建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拔尖人才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领导和各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占2/3以上。
3、评审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被评审人员必须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九条 市经贸委党委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负责的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各工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拔尖人才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包括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了解被考察对象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情况,公开征求单位领导及群众意见。考察完毕,考核组形成考察报告。
2、市经贸委党委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和反馈意见,研究批准日照市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由市经贸委党委下发文件向社会公布 。并填写《日照市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登记表》(一式二份)入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拔尖人才开始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拔尖人才管理与待遇
第十条 对拔尖人才要定期考核。市经贸委党委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每年对拔尖人才考核一 次,考核情况要存入本人档案。拔尖人才每年至少向市经贸委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学习、科研及生活情况,对工作突出、创造新成果、做出新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作为日照市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
1、去世或调离市经贸系统的人员;
2、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因健康原因难以继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
3、已调出专业技术岗位,并脱离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4、任期内工作成绩平庸或出现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5、经组织考核、民主评议等确认其政治表现较差,缺乏应有的职业职业道德,群众威信较低,影响差的人员;
6、在政治、经济或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已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 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管理期满,由单位党组织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照本法第2、3章规定的推荐选拔条件和程序办理,凡经审核、评审确定继续保持管理的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纳与新的任期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经贸系统各单位推荐选拔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必须从现有的市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择优推荐,并报市经贸委党委审定后,再由市经贸委党委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任期内,单位领导要关心拔尖人才政治上、思想上的进步,工作要给予成分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得到单位及社会的尊重。
各单位要合理使用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积极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科研经费、进修学习、专业技术平评聘等方面提供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任期内享受单位每年初发给的技术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应于市直经贸系统各单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各区县、办事处经贸系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与管理工作,按照当地组织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经贸委党委负责解释。
日照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1年12月)
|